九旬老太在出租屋病逝,房东如何才能索赔?|新京报快评

▲老人在出租屋里过世,房东索赔却引发了争议。图 / 半岛都市报视频截图
租客的母亲病逝于出租房,租客要不要给房东一定赔偿?
据华商 . 报大风新闻报道,江西省宜春市房东周先生反映,其出租房屋的租客在租赁期间隐瞒真实用途,将 90 多岁的母亲安置于出租房中居住,直至老人病逝。他要求租客赔偿半年共 3000 元租金,被对方拒绝。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看得开、看得淡的人,不会将老人去世与 " 晦气 " 关联。但并非每个人都能如此豁达,将二者关联在一起的也大有人在。
哪套房子有人在其中过世,其价值会有一定程度的贬损,出租也会困难一些,这是现实。
在此现实下,即便房东本性豁达,但有了租金损失的风险,也就不能不在乎。对于在乎的房东来说,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
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只要签房屋租赁合同时,将有人在房屋内去世作为租客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金数额,法院一般会支持。
根据报道,在江西这起纠纷中,房东至少两次有这样的机会,但都错过了。
按照房东说法,租客签合同时说的是出租房当库房使用,几个月后才发现是租客 90 多岁的母亲居住。房东担心老人出状况,为此与租客交涉,租客承诺 " 不会让老人在外过世,如果母亲生病的话,就会尽快接回自己家中 "。
此时,如果房东要求签一个补充协议,明确一旦老人在出租屋去世,租客应付一定违约金,之后续签也照此办理,就不会有现在的扯皮。可惜,他没提出这方面要求,错过了第一次机会。
待到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时,租客又说得很有孝心,房东 " 心一软,就没有强求合同里加上有关老人的条款 ",明确租客义务的机会再次丧失。
那么,租赁合同里没有涉及老人的条款,是不是就不能索赔?倒也不是。
据房东称,续签合同时,租客 " 再三承诺绝不会让老人在出租房里离世 "。如果房东有当时的录音录像,记录了租客上述承诺,即便未写进合同,这一口头承诺在法律上也是有效力的,可以视为书面合同的补充,未履行承诺即为违约。
民法典第 584 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租客承诺过 " 不让老人在出租屋离世 ",老人在出租屋离世导致房屋不好出租,造成租金损失,房东索赔就应得到支持。
但对房东来说,一旦没有留存租客当时口头承诺的证据,租客又予以否认,索赔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总之,在法律上,无论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以双方有相关约定为前提。如无约定,租客便没有相关义务,即使老人在出租屋去世,房东也不能索赔。
还需强调的是,要求租客做有关老人的承诺以及索赔,都是房东的权利,但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要求。从体恤老人出发,房东应顾及老人居住需求,维护自身权利 " 适可而止 "。根据法律,过高的违约金法院有权调整,而不会 " 照单全收 "。